安全保障協議書

協議編號:2021071749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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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甲方係專業交友配對旅行社,乙方係經甲方合法介紹認識之男女雙方,雙方同意參與甲方安排之見面或旅行活動。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、保護乙方隱私與人身安全、妥善處理可能發生之突發事故,並確保甲方合作景點服務品質之回饋,雙方本於平等、自願、誠信原則,同意訂立本電子協議書。

    第一條 協議目的

    本協議旨在保障乙方(男女雙方)於見面過程及見面後之隱私權、人身安全及相關權益,同時要求乙方履行對甲方合作景點之投票義務,以作為服務改善之依據。

    第二條 乙方之義務

    2.1 乙方同意於甲方指定之時間內(男女雙方見面前),針對甲方提供之合作景點(包含但不限於住宿、餐廳、景點、交通等)完成線上投票。

    2.2 乙方若未依約完成投票義務,甲方得暫停或終止本協議所提供之安全保障措施,並保留追償權利。

    第三條 甲方之義務(安全保障重點)

    甲方於乙方完成第二條投票義務後,承諾提供下列保障:

    3.1 隱私保護:甲方保證依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妥善保管乙方之個人資料(包含姓名、聯絡方式、照片等)。除經乙方書面同意、法令要求或為履行本協議必要外,不得將乙方資料洩漏、提供或公開予任何第三人。見面後,甲方不得未經同意擅自公開乙方見面相關資訊。

    3.2 人身安全保障:甲方應確保見面活動之場地、交通安排符合安全規範,並提供必要之陪同或24小時中文客服支援。(如男女雙方自行決定見面行程則本條不予執行)見面後,若乙方選擇繼續交往,甲方得視需要提供後續安全諮詢服務。

    3.3 突發事故處理保障:於見面過程或見面後,若發生意外傷害、疾病、財物損失、騷擾、爭執或其他突發事故,甲方應於知悉後立即協助處理,包括:

    3.3.1 聯絡醫療機構、警方、法律援助單位或台灣駐外機構(若於境外)。

    3.3.2 提供緊急救援、醫療轉送、返台協助等必要措施。

    3.3.3 先行協助聯絡保險公司,並視情況墊付相關緊急費用(乙方同意事後返還自負額部分)。

    3.4 甲方承諾於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回應,並持續追蹤至事故妥善解決為止。

    第四條 甲方保證事項

    甲方保證本協議所提供之各項保障措施均符合中華民國《民法》、《消費者保護法》、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、《旅行業管理規則》及其他相關法令,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減損乙方權益。

    第五條 免責事項

    5.1 乙方因自身故意、重大過失、違反法律或未依甲方建議安排所致之損害,甲方不負賠償責任。

    5.2 因不可抗力(地震、颱風、戰爭、疫情等)所致損害,依保險契約及法令處理。

    第六條 違約責任

    任一方違反本協議,致他方受損者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(包括但不限於合理律師費及訴訟費用)。

    第七條 爭議解決

    本協議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雙方因本協議所生之爭議,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    第八條 電子協議效力

    8.1 本協議以電子方式訂立,乙方於甲方平台點選「同意」或以電子簽章確認後,即生法律效力,與書面契約相同。

    8.2 甲方得以電子郵件或平台訊息送達本協議相關文件,視為合法送達。

    第九條 其他約定

    9.1 本協議未盡事宜,雙方得另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補充,補充約定與本協議具同一效力。

    9.2 本協議一式二份,甲、乙方各執一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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